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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文日期:2019-11-04
名  称:三河市燕郊天华印刷装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河市燕郊天华印刷装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罚字〔 2019 〕004
当事人
基本情况
姓名或名称
三河市燕郊天华印刷装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霖
证件号码
131082198002010511
国   籍
中国
地    址
三河市燕郊刘斌屯村
 
 
 
 
 
 
 
 
 
 
 
 
 
违法事实
及其主要证据
2019年1月3日,我局接全国扫黄办案件线索,反映三河市燕郊天华印刷装订有限公司涉嫌装订盗版图书,10时15分至10时45分三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刘立国(R200400178)、解国旭(R280400162)在出示执法证件对该厂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经营,办公室未悬挂《印刷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装订车间内发现了胶钉成册的半成品图书《the giver》(记忆传授人)3000册、半成品图书《road less traveled》(人迹罕至的路走得更远)3000册、折好的散页54令,外文图书《单词的力量》散页65令,《平凡的世界》折好的散页42令,《三体》折好的散页36令。执法人员要求其负责人提供该厂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及《the giver》等5种图书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宋霖不能现场提供,执法人员下达《行政执法检查巡查登记表》、《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负责人到三河市文广旅局接受调查询问,宋霖予以签字确认,现场有录像资料为证。
2019年1月4日,通过对李强、宋霖进行调查询问,宋霖承认因业务需要,三河市燕郊天华印刷装订有限公司在马起乏村租用厂房,擅自分立设立新厂并且从事出版物装订活动的事实。
2019年2月20日14时15分至14时45分三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刘立国(R200400178)、解国旭(R28040016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由董事长宋霖配合对该厂进行检查,三河市燕郊天华印刷装订有限公司涉嫌分立而设立新的装订厂,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手续的行为,涉嫌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对《the giver》等5种图书进行异地扣押,宋霖予以签字确认,现场有录像资料为证。
 
违法事实
及其主要证据
2019年2月21日,经我局立案后,向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提请鉴定,请求鉴定《the giver》、《road less traveled》两种图书,4月2日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出具出版物鉴定书,鉴定《the giver》、《road less traveled》两种图书为非法出版物。2019年6月21日经过对宋霖进行第二次调查询问,宋霖承认接受北京郑姓书商委托装订《the giver》等5种图书的事实,《the giver》等5种图书共计用纸245令,每令装订费39元,装订费共计9555元。
三河市燕郊天华印刷装订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十二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的规定,构成了因分立而设立新的装订厂,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手续的事实。
(证据):
1、《行政执法检查巡查登记表》、《检查(勘验)笔录》贰份;
2、对李强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对宋霖的《调查询问笔录》贰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因分立而设立新的装订厂,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手续事实。
3、李强、宋霖的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4、《平凡的世界》、《三体》2种图书的机台日台票壹份,证明装订的数量:
5、出版物鉴定书,证明《the giver》、《road less traveled》两种图书为非法出版物;
6、《《the giver》、《road less traveled》、《单词的力量》、《平凡的世界》、《三体》5种图书版权页复印件壹份;
7、三河市燕郊天华印刷装订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壹份,证明其资质;
8、现场执法照片壹份,证明马起乏村装订厂车间摆放《the giver》等5种图书散页、机台日报表并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的事实;
9、执法过程录像壹份:证明现场检查过程合法。
 
处罚依据理由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机关认为三河市燕郊天华印刷装订有限公司分立而设立马起乏装订厂,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因分立而设立新的装订厂,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手续的事实。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三十七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另参照《廊坊市文广新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项执行标准第三款“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经过对所获取的证据进行分析,当事人违规行为“没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符合《廊坊市文广新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应给与“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其第二项第二款:“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按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处罚”规定。
 
处罚内容
停业整顿、没收非法出版物、并处罚款肆万元(4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
三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三河市文化广电
和旅游局
2019717
行政执法人员
刘立国
解国旭
行政执法证件号码
(R200400178)
(R280400162)
1、当事人应当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业银行三河支行(银行账号:50670001040015379)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廊坊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或三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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