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1日,经我局立案后,向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提请鉴定,请求鉴定《the giver》、《road less traveled》两种图书,4月2日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出具出版物鉴定书,鉴定《the giver》、《road less traveled》两种图书为非法出版物。2019年6月21日经过对宋霖进行第二次调查询问,宋霖承认接受北京郑姓书商委托装订《the giver》等5种图书的事实,《the giver》等5种图书共计用纸245令,每令装订费39元,装订费共计9555元。 三河市燕郊天华印刷装订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的规定,构成了因分立而设立新的装订厂,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手续的事实。 (证据): 1、《行政执法检查巡查登记表》、《检查(勘验)笔录》贰份; 2、对李强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对宋霖的《调查询问笔录》贰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因分立而设立新的装订厂,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手续事实。 3、李强、宋霖的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4、《平凡的世界》、《三体》2种图书的机台日台票壹份,证明装订的数量: 5、出版物鉴定书,证明《the giver》、《road less traveled》两种图书为非法出版物; 6、《《the giver》、《road less traveled》、《单词的力量》、《平凡的世界》、《三体》5种图书版权页复印件壹份; 7、三河市燕郊天华印刷装订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壹份,证明其资质; 8、现场执法照片壹份,证明马起乏村装订厂车间摆放《the giver》等5种图书散页、机台日报表并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的事实; 9、执法过程录像壹份:证明现场检查过程合法。 |